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予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蘇泠◎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7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7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18人,並以每人
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8×43×10=7,74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最近3個月」受領證明(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完整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以為釋明。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膳食費7,500元、交通費600元、電話費1,000元、房租7,000元、管理費6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雜支費1,400元,共計19,100元;另每月須支出1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6,500元等項目,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8年1月27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