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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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惠珍
林沅臻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冠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重訴字第64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柒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拾萬捌仟壹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