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委會當選及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39號原告 焦韋菱 被告合康領袖廳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育麟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委會當選及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舉行之第13屆區權會及臨時會當選及決議無效,核原告對於上揭請求顯非就親屬關係及身份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復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是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