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 羅健豪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 律師被告 陳飛雄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座落基隆市○○區○○段○○○○○○○○○○○號(原告持分31分之1)之停車位返還予原告,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又原告陳稱上開停車位之每一停車位之每月租金為2200元,原告所有之上開停車位則包括兩個停車位。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並以逆推知法推算,上開停車位之價值應為528000元【計算式:4400元×12月÷10%=5280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528000元。職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至於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26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其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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