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570號
原   告  周淑香
原告與被告 吳靜瑤 間請求修繕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原告訴之聲明將坐落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號0樓之0陽台防水完全修復等,此請求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
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受利益為準,故應以預估修
繕所需費用之價額核定,依原告起訴狀所檢附之證物,乃主張抓
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7,000元、油漆10,000元,及防水工程
2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上開預估修繕費用核定為45,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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