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961號
原 告 劉蕭裕禎
訴訟代理人 劉得祿
田俊賢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湘傑 律師
被 告 陳建翰
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 律師
許啟龍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雅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