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70號原告 陳美英
陳思妤 陳俊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 律師被告 陳英治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各為1/
3)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7,733元【計算式:((28㎡+30㎡)×公告土地現值164,850元/㎡+建物現值31,900元)×1/3=3,197,733元】,至於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97,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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