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自字第1號自訴人 陳彥合 自訴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自訴代理人 郭小如 律師自訴代理人 曾本懿 律師被告 陳長裕 選任辯護人 洪幼珍 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貞瑩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