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6號上訴人 曾美玲 訴訟代理人 曾敏薰 被上訴人 林文豪 訴訟代理人 林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續行準備程序,指定民國一一○年十月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昶燁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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