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703號債權人 蕭啓源 上列債權人蕭啓源因與債務人 周進昌 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蕭啓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據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支票影本所載,該支票係由 周張龍 簽發,請具狀釋明與債務人周進昌、 周進彪周進泰周清安 有何關係?並請提出相關事證影本,到院供查核。
三、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1份及繕本7份。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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