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704號債權人 范玉莉 上列債權人范玉莉因與債務人 阿香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范玉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阿香(住彰化縣○○市○○○路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1份及繕本7份。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