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5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玖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