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381號債權人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政潤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陳彥「倫」姓名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8年5
月8日」?㈣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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