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378號債權人 吳明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柏均 、 邱月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林柏均已殁,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不應列為債務人,應具狀更正。
㈡被繼承人林柏均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確認對邱月娥是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柏均遺產範圍內請求
給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