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17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務人 洪蒙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七二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四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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