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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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38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蘇秋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秋松於民國105年02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一期當月收取違約金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逾期違約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收逾期違約金伍佰元,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20,27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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