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28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黃郁芯 (原名: 黃姿琇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零玖拾參元,及其中伍萬捌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