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山林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