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7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舒蘭 (即台視套房投資大廈管理負責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蔚瑄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台視套房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因大廈之電梯更新工程已完工,相對人積欠電梯更新分攤費,共計新臺幣9,800元,經催繳置之不理,故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等語。聲請人之上開聲請雖提出台視套房投資大廈臨時會議決議公告、106年度臨時性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電梯故障修理記錄表匯款存摺影本、催繳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等件為證,惟依聲請人所具民事補正狀所載,相對人已於民國107年2月5日出售台視套房大廈房屋(即臺北市○○路○段○○○巷○○弄○○號5樓之9),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催繳函之郵政回執,催繳函係由台視套房投資大廈(即聲請人)為相對人代收,且未釋明有轉交相對人,因之,此催告顯不合首揭規定意旨,催告不合法,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繳納電梯更新費用,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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