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協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家協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協字第341號聲請人 張漢誠 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且非訟事件未準用訴訟救助之規定,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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