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850號聲請人百滬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青 相對人 陳彥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欠款及罰鍰停車費證明之資料,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4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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