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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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501號聲請人 陳盈年 相對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斌 (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應返還買賣價金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唯一股東兼法定代理人李子斌業於民國110年3月5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因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得行使代理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本院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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