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70號聲請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鈴 代理人 李康道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蔡秉芳┌──────────────────────────────────────────────────────────────────┐│本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70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 林坤正 ││103年5月8日││136,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