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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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弋榳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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