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49號上訴人即原告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法定代理人 施玲娜 (院長)被上訴人即被告 孫慧貞
陳銘同 傅文良 張寶鈺
一、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訴字第2349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3萬265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7,500元×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面積計35.26平方公尺(孫慧貞30.24㎡+陳銘同2.51㎡+傅文良、張寶鈺2.51㎡=35.26㎡)=273萬2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承前所述,依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原告前僅繳納24,661元,尚欠3,465元。茲命原告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爰併予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