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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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618號聲請人己○○聲請人丁○○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卯○○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二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人戊○○住台北市○○區○○路二段99號五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人辰○○住台南縣新營市三興村144巷1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人巳○○住台南縣新營市三興村144巷1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人丑○○住台南縣新營市三興村144巷1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午○○住台南縣新營市三興村144巷16號聲請人庚○○住台北市○○區○○路二段99號五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辛○○住台北市○○區○○路二段99號五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人丙○○住台北市○○區○○○路○○○巷○○弄○○
號三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人乙○○住台北市○○區○○○路○○○巷○○弄○○
號三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壬○○住台北市○○區○○○路○○○巷○○弄○○
號三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人甲○○住台北市○○區○○○路○○○巷○○弄○○
號三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癸○○住台北市○○區○○○路○○○巷○○弄○○
號三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共同送達代收人:卯○○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二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子○○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子○○於民國99年03月14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聲請人戶籍謄本暨印鑑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
二、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次按,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是僅已有可得繼承之應繼分之繼承人,始得向法院具狀聲請拋棄其繼承權。又查,民法第1176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子○○有得繼承之子女 楊翠娥 (未拋棄繼承);及午○○、寅○○、卯○○(以上三人於本件聲明拋棄繼承);暨連 楊阿燕楊桂容楊桂系 (以上三人於99繼字第587號聲明拋棄繼承)等七人。午○○、寅○○、卯○○、連楊阿燕、楊桂容、楊桂系等六人於拋棄繼承權後,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亦即楊翠娥(未拋棄繼承)。而查,聲請人己○○、丁○○、戊○○、辰○○、巳○○、丑○○、庚○○、辛○○、丙○○、乙○○、癸○○、甲○○、壬○○等13人均為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即楊翠娥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聲請人己○○、丁○○、戊○○、辰○○、巳○○、丑○○、庚○○、辛○○、丙○○、乙○○、癸○○、甲○○、壬○○等13人尚無可得繼承之應繼分。因此,聲請人己○○、丁○○、戊○○、辰○○、巳○○、丑○○、庚○○、辛○○、丙○○、乙○○、癸○○、甲○○、壬○○等13人現即向法院具狀聲請拋棄繼承,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李靜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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