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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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砑辛潘亞欣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潘砑辛即潘亞欣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3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1年4月11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鍾嘉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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