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04號原告 吳雨喬 即 吳苑慈 被告 黃仁義
徐暐宸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本件指定民國111年11月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月13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現因停止事由消滅(即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3號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而終結),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指定如主文所示之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如有其他主張或證據調查,請於開庭10日前向本院提出書狀,繕本逕送對造。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