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53號債權人 李花香 即台灣藝術博物館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須彌山佛教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