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黃聰穎 被告 陳耀寬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重易字第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周靜妮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