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選上易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會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選上易字第228號上訴人即被告 姚金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農會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選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選偵字第1號、106年度選偵字第4號、106年度選偵字第6號、106年度選偵字第7號、106年度選偵字第13號、106年度選偵字第14號、106年度選偵字第17號、106年度選偵字第18號、106年度選偵字第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姚金池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二、經查:被告姚金池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原判決判處罪刑後,被告於民國108年1月18日提起上訴,惟被告嗣於108年6月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判決未及審酌,科以被告罪刑,容有違誤,無可維持,本院應予撤銷,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作成本判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鄭彩鳳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