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宇慶(CHUAYIKKENG)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宇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罪刑,先後經判決確定,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各罪行為均在最先確定裁判前(編號1),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不合。
二、爰審酌受刑人各次犯行均係詐欺取財,其犯行罪數共14罪所反映之犯罪傾向、侵害之法益、詐得之財物數額等情狀,於法律性拘束之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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