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19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陳政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零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零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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