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17號原告 李崇嘉 被告 郭峻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8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正偉
法官陳昭筠法官張淑美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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