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50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冷忠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256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冷忠勇於民國104年6月2日20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卡拉OK店內,因與同為卡拉OK店客人之 林明江 點歌時言語不合,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酒瓶毆打林明江之頭部、頸部,至林明江因而受有臉、頭皮及頸之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林明江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05年6月15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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