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208號
109年度勞聲字第209號聲請人 姜榮昇 相對人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麗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案列原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下稱本案訴訟),業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雖其聲請經原法院以109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予以駁回(下稱原裁定),惟該裁定業經本院廢棄,並准予對聲請人為訴訟救助(案列109年度勞抗字第94號)。
則前開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依上開規定自及於上訴及抗告,從而,聲請人對原法院駁回本案訴訟之裁定及原裁定提起抗告,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案列本院109年度勞聲字第209、208號),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趙雪瑛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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