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9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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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9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政雄 上列聲請人與 陳宛綺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借款契約書1紙,係爭借款無借款期間之約定,故請釋明本件已屆清償期之情事,及自民國107年9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承上,或陳明是否將本件利息起算日更改為自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