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訊問後,其坦承受到同案被告乙○○之誘導犯案,因認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有共犯乙○○尚未到案,有勾串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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