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78號原告 黃麒穎 被告 林煒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1213號(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59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正杰
法官劉冠廷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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