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移轉借名登記不動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38號原告行佛苑噶舉佛學會法定代理人 黃雪枝 被告 高正憲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指定之第三人黃雪枝名下,而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09,814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209,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1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岢禛附表:
編號系爭不動產(苗栗縣苗栗市文昌段)面積(㎡)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課稅現值(新臺幣)不動產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032地號土地97.2全部41,800元/㎡4,062,960元033地號土地97.53全部41,800元/㎡4,076,754元017建號建物全部1,070,100元1,070,100元合計9,209,8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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