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1年度岡小字第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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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九三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產財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捌佰貳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叁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