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清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清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清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同種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而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之聲請狀存卷可參(詳執行卷),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固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8
5號判決確定,就附表編號1、2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月、附表編號3、4之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惟揆諸前揭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4罪之應執行刑,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4罪之總和(有期徒刑
2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2及編號3、4所示等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
1年8月)。準此,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均相同,並參各罪之犯罪時間相距甚短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各罪,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正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8月│103年9月24日│本院104年│104年3月30│同左│104年3月30│高雄地檢104│││防制條例││19時│度審訴字第│日││日│年度執字第││││││185號││││6927號;編號│├─┼────┼───────┼──────┼─────┼─────┼─────┼─────┤1、2曾定應││2│同上│有期徒刑8月│103年10月30│同上│同上│同左│同上│執行刑有期徒│││││日上午11時│││││刑1年2月。│├─┼────┼───────┼──────┼─────┼─────┼─────┼─────┼──────┤│3│同上│有期徒刑4月│103年9月24│同上│同上│同左│同上│高雄地檢104││││(得易科)│日上午10時│││││年度執字第│├─┼────┼───────┼──────┼─────┼─────┼─────┼─────┤6928號;編號││4│同上│有期徒刑4月│103年10月30│同上│同上│同左│同上│3、4曾定應││││(得易科)│日上午9、10│││││執行刑有期徒│││││時│││││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