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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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400號債權人 李如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煜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煜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未釋明債權人何為李如玉(據借據所示借款人為 鄭國中 )、未釋明債權已屆清償期(借據未約定清償日),或提出依民法第478條催告債務人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經本院民國109年8月
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9年8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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