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普通竊盜罪│普通竊盜罪│普通竊盜罪│普通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22日│95年11月28日│95年12月2日│95年12月8日(聲請││││││書誤載為95年10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同左│同左│同左│││署95年偵字第2593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1930號│同左│同左│同左││實├───────┼──────────┼─────────┼─────────┼─────────┤│審│判決日期│96年2月8日│同左│同左│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1930號│同左│同左│同左││決├───────┼──────────┼─────────┼─────────┼─────────┤││確定日期│96年3月19日│同左│同左│同左│├──┴───────┼──────────┼─────────┼─────────┼─────────┤│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期│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備註│編號1至4業經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5│6│7│├──────────┼──────────┼───────────┼─────────┤│罪名│施用一級毒品罪│普通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聲請書誤│有期徒刑8月(聲請││││載為8月)│書誤載為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條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95年9月12日│95年10月22日│95年10月24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署95年毒偵字第4995號│95年度偵字第2313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同左││事│案號│年度訴字第2496號│易字第1859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29日│96年2月13日│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2496號│95年度易字第1859號│同左││決├───────┼──────────┼───────────┼─────────┤││確定日期│96年1月29日│96年3月12日│同左│├──┴───────┼──────────┼───────────┼─────────┤│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期│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備註│1.編號6、7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2.編號1至5業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3.編號1至7業應裁定有期徒刑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