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 陳秀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7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附表支票發票日為「98年8月7日」,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99年8月7日」,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國敬┌───────────────────────────────────────────────────────┐│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魁鉞企業有限公司台中縣大里市農會信│98年8月7日│15,054元│0000000│││││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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