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非調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家非調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4年度司家非調字第408號聲請人 林慶政 相對人 郭貞妤 上列當事人間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25條、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地為臺北市○○區○○○路○○巷○○號3樓之
2,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可稽,足見未成年子女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依前述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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