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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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792號聲請人 黄光前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第二次所提出票據掛失止通知書影本資料,及所蓋印章為滙豐銀行三重分行,上又有滙豐(台北)蓋章,請釋明哪家分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