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605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許雅雯 (原名: 潘許雅雯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壹萬貳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555,392元│96年1月21日│12%│暨自96年2月2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002│357,320元│95年11月11日│9.88%│暨自95年12月1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