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蕭智中 相對人 楊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5日、110年5月19日將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42萬元、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140年5月3日、140年5月17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110年5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118萬元,借款期間至1
30年5月7日。另相對人於110年5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借款期間至117年5月21日。詎相對人自111年9月、10月起,發生逾期繳款,本件借款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合計1,558,605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通知函暨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又本院已於112年2月1日通知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相對人未表示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苗栗市縣府2343.637/1000重測前:苗栗段789-3地號2苗栗縣苗栗市縣府261437/1000重測前:苗栗段788-1地號3苗栗縣苗栗市縣府2731.4437/1000重測前:苗栗段790地號4苗栗縣苗栗市縣府2923.2637/1000重測前:苗栗段790-3地號5苗栗縣苗栗市縣府3233.2337/1000重測前:苗栗段791地號6苗栗縣苗栗市縣府3427.461/4重測前:苗栗段791-3地號7苗栗縣苗栗市縣府3524.3437/1000重測前:苗栗段791-4地號8苗栗縣苗栗市縣府3624.7537/1000重測前:苗栗段792-3地號9苗栗縣苗栗市縣府3753.71/4重測前:苗栗段792-1地號1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3934.4237/1000重測前:苗栗段792地號11苗栗縣苗栗市縣府41153.7637/1000重測前:苗栗段793地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42苗栗市縣○段00○00○00○00地號苗栗縣○○市○○路0巷0號3樓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三層:81.9合計:81.9全部重測前:苗栗段2335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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