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戒治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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